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范圍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二)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發現消防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管理、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非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但與物業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業主之間、物業業主與使用人之間應當簽訂社區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