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對發生在本省 行政 區域內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不良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實并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以下行為。
(一)建設工程建設、 設計 、施工、監理單位,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 評估 、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為,受到消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
(三)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或影響社會穩定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不得公布。
第四條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情、程序正當、服務社會、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轄區內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認定、上報,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公布。
第二章 公布的內容、方式和程序
第六條 公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內容應包括:違法主體、具體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及消防行政處罰情況。
第七條 河南省公安消防總隊將在河南消防網消防辦事大廳版塊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欄”,采取由各地公安消防支隊、大隊分類管理上報,省公安消防總隊統一審核發布的方式公布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
第八條 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按照違法后果、違法情節以及整改情況具體設定公布期限。
第九條 各公安消防大隊對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認定范圍的違法行為應及時收集匯總,經大隊長審核確認后,在案件法定救濟時限結束后5日內報所屬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各公安消防支隊辦理案件由支隊防火監督處收集匯總。
第十條 各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應當對收集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進行審核認定,經支隊長審批后,在案件法定救濟時限結束后20日內,將相關信息分類整理,于每月5日前集中上報省公安消防總隊防火監督部。
第十一條 省總隊防火監督部對各地上報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進行審查整理,報經總隊領導審批后,于每月15日前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省消防總隊防火監督部監督管理處負責全省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的組織協調、信息匯總、檔案管理和發布工作;法制處負責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案件申請復核工作;宣傳處負責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的社會宣傳工作。
各省轄市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監督指導科負責本地區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的組織協調、信息匯總、檔案管理工作;法制科負責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案件法律審核;宣傳科負責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的社會宣傳工作。濟源支隊防火監督處負責以上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未經省公安消防總隊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消防安全不良行為或刪除已公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
第十四條 發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由省公安消防總隊防火監督部存檔,由各公安消防支隊、大隊逐一建立發生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