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8]第4號公布)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2005
5.0.4 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大于無毒性反應濃度(NOAEL濃度)的防護區和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手動與自動控制的轉換裝置。當人員進入防護區時,應能將滅火系統轉換為手動控制方式;當人員離開時,應恢復為自動控制方式。防護區內外應設手動、自動控制狀態的顯示裝置。
無毒性反應(NOAEL)、有毒性反應(LOAEL)濃度和滅火劑技術性能見表G-1~G-3。
表G-1 七氟丙烷(HFC-227ea)及IG541的NOAEL、LOAEL濃度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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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HFC-227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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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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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EL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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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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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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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EL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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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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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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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G-2 七氟丙烷滅火劑技術性能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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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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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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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質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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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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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pm(質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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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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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ppm(質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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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揮發殘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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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質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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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或沉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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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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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圖書、檔案、票據和文物資料庫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10%。
3.3.4 油浸變壓器室、帶油開關的配電室和燃油發電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9%。
3.3.5 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8%。
GB50263-2007《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7.1.3 氣體滅火系統驗收合格后,應將系統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
7.3.6 驅動氣瓶和選擇閥的機械應急手動操作處,均應有標明對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名稱的永久標志。
驅動氣瓶的機械應急操作裝置均應設安全銷并加鉛封,現場手動啟動按鈕應有防護罩。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4.1 系統功能驗收時,應進行模擬啟動試驗,并合格。
檢查數量: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總數(不足5個按5個計)的20 %檢查。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2節的規定執行。
7.4.2 系統功能驗收時,應進行模擬噴氣試驗,并合格。
檢查數量:組合分配系統應不少于1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柜式氣體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應各取1套。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3節或按產品標準中有關“聯動試驗”的規定執行。
8.0.8 每年應按本規范第E.2節的規定,對每個防護區進行1次模擬啟動試驗,并應按本規范第7.4.2條規定進行1次模擬噴氣試驗。
氣體滅火系統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A 400-2002
5.1.4.1 啟動方式
a) 系統應具有自動啟動、手動啟動和機械啟動功能。
b)手動啟動和機械應急啟動應有防止誤動作的有效措施,并用文字或圖形
符號標明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