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安消防隊站建設,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站的縣應當在三年內完成公安消防隊站組建任務,確保公安消防隊站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消防訓練基地,適應火災撲救、應急救援訓練的需要。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接警后消防車在五分鐘能到達責任區邊緣的要求,在市區設置公安消防隊站或者專職消防隊,并根據當地消防安全和應急救援的需要,建立消防特勤中隊和相應的消防訓練基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隊站,支持鄉鎮、企業、文物保護管理單位等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消防安全需要,組建或者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第四十五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ㄒ唬┐笮秃嗽O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煤礦、地鐵運營單位;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ㄋ模┎粚儆诘冢ㄒ唬╉?、第(二)項、第(三)項范圍,且與最近的公安消防隊相距超過五公里的其他大型企業;
?。ㄎ澹┚嚯x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烦L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第四十六條政府或者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設固定營房,配備消防人員、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滅火、應急救援、業務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員和消防協管員。合同制消防員參與火災撲救及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消防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日常的消防工作。
第四十八條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與消防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專職消防員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條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建的志愿消防隊應當有針對性的開展消防訓練,提高撲救火災的技能,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五章滅火救援
第五十條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禁止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發生火災的單位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予支援。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進行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
專職消防隊應當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統一調動,參加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
第五十二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交通執勤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優先通行,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可以使用封閉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場;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防車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人員必須避讓。
消防車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的往返途中免交過路費、過橋費、過隧道費,免予超限超載檢測。
第五十三條火災現場總指揮由現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最高行政領導擔任,參與火災撲救及現場人員必須服從火災現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
醫療機構應當服從火災現場總指揮的調動,及時救護傷員。
第五十四條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和調集物資支援滅火,必要時可以臨時調用車輛、器材和其他物資,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推諉、拖延。
第五十五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火災撲救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
第五十六條公安消防隊、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七條火災撲滅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原因,可以封閉現場,進行現場勘驗。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清理、移動現場物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
第五十八條火災信息涉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火災原因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布,重特大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