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消防條例》已于2009年7月24日經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7月24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職責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四章消防組織
第五章滅火救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活動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事業經費單列,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消防工作的需要。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每年11月為消防安全宣傳月,11月9日為消防日。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火災預防和撲救、消防宣傳培訓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參加撲救火災、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犧牲的人員,分別給予生活保障或者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消防職責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編制消防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隊站建設、器材裝備配備、消防訓練基地建設;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消防安全責任納入考核的內容;
(四)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重大火災撲救和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工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駐地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組織消防業務訓練;
(四)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五)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六)對投入使用的消防產品、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室內裝修裝飾材料實施監督管理;
(七)推廣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消防設備;
(八)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執業人員資格及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承擔火災撲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三)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財政部門應當保障本級消防事業經費投入,按預算及時劃撥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
(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編擬消防規劃;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統籌實施;
(五)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產品質量和生產、銷售單位實施監督;
(六)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做好消防知識的教育教學和培訓工作;
(七)文物部門指導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組織做好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供水、供電、電信等企業保障公共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裝備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驗、維修;
(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和報告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經費;
(七)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員,成立相應的消防組織;
(八)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對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和病人采取優先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配合消防執法工作,及時報告火災隱患情況;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專職消防隊,開展火災自防自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管理人、使用人共同約定消防安全責任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同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的建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與使用人約定消防安全責任;使用人對配置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結構和建筑消防設施。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委托管理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四)不亂堆、亂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裝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六)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七)對未成年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