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執行
一、滅火器維修充裝企業資質
消防法第34條規定,滅火器維修充裝單位必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消防產品維修許可證》。
二、GB50444-2008要求
標準5.3.2規定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從出廠日算起,滿5年后進行第一次送檢和更換藥劑,以后每滿2年進行一次送檢和更換藥劑。
標準5.4.3規定干粉滅火器瓶體報廢期為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瓶體報廢期為12年。
三、GA95-2007要求
4.1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生產時所執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4.3 滅火器維修單位一般應經滅火器生產企業授權,從事授權企業產品維修業務。
6.3.1.1 滅火器維修和再充裝時,維修單位必須逐個對滅火器筒體和貯氣瓶進行水壓試驗。
6.3.1.2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逐個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6.5.5 噴嘴和噴射軟管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
6.5.6 滅火器的壓把、提把登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
6.6.6 送修滅火器中剩余的滅火劑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6.6.11 再充裝后的滅火器必須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6.7.2 維修記錄的內容包含使用單位、型號規格、維修編號、檢驗項目及檢驗數據、鋼瓶序列號、維修人員、檢驗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