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防止事故發生時,危機其他生產建筑物和人員安全,故要求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宜獨立、單層布置。當受條件限制,不能獨立,單層布置、(如:廠用變壓器間)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為確保人員的人身安全,規定采用防護墻,將有爆炸危險的生產廠房與其值班控制室(包括辦公室,休息室等)隔離開。為避免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殃及相鄰廠房,所以規定地下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相通,下水管道應設有水封或各油設施。廠房的安全疏散口設置的位置和間距,是以疏散人員安全到達安全出口或安全地帶為前提,直通室外的出口和安全疏散樓梯,均稱為安全出口。為使人員在火災事故發生時,能暢通無阻的疏散至安全地帶或出口處,因此,規定廠房疏散出口不應至少少于2個。只有廠房面積小,同一時間內的生產人員又相對較少,可以少設置一個安全疏散口,安全疏散的間距應符合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