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的程序
(一)凡需要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公安消防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領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
(二)將填寫好的申報表,同以下資料:營業執照、建筑消防審核驗收批文、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的正文及復印件,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按下列管轄范圍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核:
1、市屬列管單位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審核;
2、區屬公安消防中隊管轄的報轄區公安消防中隊審核;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消防大隊、轄區公安消防中隊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到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火險隱患督促整改;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四)經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消防大隊、轄區公安消防中隊主管業務領導審核后,將"意見書"和"申報表",呈市公安消防局主管業務局長審批,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
(五)"許可證"每年必須年審,年審時可向公安消防部門領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審核年審表》,填寫后同原"申報表"、"許可證",正本及副件和其它變更資料,按原審批程序逐級上報審批。